一、报关资料主要包括(以一般贸易出口报关为例):
出口货物报关单、合同、发票、装箱单、代理报关委托书、代理报检委托书。
二、报关单的概念:
如何定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出口货物报关单是由海关总署规定的统一格式和填制规范,由出口企业或其代理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并向海关提交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申报货物状况的法律文书,是海关依法监管货物出口、征收关税及其他税费、编制海关统计以及处理其他海关业务的重要凭证。
三、报关单的作用:
用于确认货物是否真正出口或者进口,是海关出具的进出口的正式凭证。其作用为:
1、企业出口退税;
2、企业结汇核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的填写。
四、报关单的填写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的填写方法:由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者他们委托的代理人(以下统称“报关员”),在货物进、出口的时候填写《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并向海关申报,同时提供批准货物出口的证件和有关的货运、商业单据,以便海关依据这些单据证件,审查货物的进出口是否合法,确定关税的征收或减免事宜,编制海关统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写份数主要是根据报关作业及海关监管的需要。一般来说,以一般贸易方式 出口报关,需填写一式四份报关单;以加工贸易方式出口,需填写一式五份报关单;以加工贸易方式出口,需填写一式六份报关单。另外,以转关、转口方式需海关监管的货物还需增加一份报关单。
五、报关单的填写要求:
1、报关单填写的项目要准确、齐全、清楚,填报项目若有更改,应在更改项目处加盖核对章;
2、不同合同的货物,不能填在一份报关单上;
3、 如果同一合同中包括多种商品,应注意,在一份报关单上填写的海关统计商品编号的货物一般不要超过5项;
4 、报关单与随附合同、发票、箱单等应相符,报关单所申报的内容与实际出口的货物要相符。
五、详细步骤和说明下面逐项介绍如何填写《出口货物报关单》:
1、出口口岸:填写海关放行货物出境的中国国境口岸名称。
2、经营单位:填写对外签订或执行出口贸易合同(协议)的中国境内企业或单位的名称。
3、指运港(站):填写本批货物预定最后运达港口、机场或车站。
4、合同(协议号):填写本批货物合同协议的详细年份、字头和编号及附件号码。
5、贸易方式:分别填写“一般贸易”、“国家间、联合国及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物资和赠送品”、“货侨、港澳同胞及外籍华人捐赠品”、“补偿贸易”、“来料加工装配贸易”(对口合同除外)、“对口合同的来料加工配贸易”、“进料加工贸易”、“寄售、供销贸易”、“边境地方贸易及边境地区小额贸易”,或“其他”。不能简略填报为“援助”、“赠送”或“加工装配”等。
6、贸易国(地区):即货物的售予国(地区)。填写同中国境内的企业和单位签订合同(协议)的国家或成交厂商所在地的国家(地区)。
7、消费国(地区):填写出口货物实际消费的国家(地区)。如果不能确定消费国的,以尽可能预知的最后运往作为消费国。如果一张报关单的货物有不同的消费国,应当分别注明。
8、收货单位:填写国外最后收货的企业的名称和所在地。
9、运输工具名称及号码:江海运输填船名,陆运填车号,空、邮运只填“空运”或“邮运”字样。
10、装货单或运单号:海运填装货单号,陆运填运单号,邮运填报税清单(包裹单)号。
11、收结汇方式:填写电汇(T/T)、信汇(M/T)、信用证(L/C)、承兑交单(D/A)或付款交单(D/P)等结汇方式。
12、起运地点:填写出口货物的起运点和出口货物发货单位所在地区。例如:货物从河北保定起运到天津新港装船出口,起运地点应为河北省。但是经济特区、海南行政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开放区的企业对外成交及发运的出口货物,不论货物原发运单位是何处,均以有关经济特区、海南行政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开放区为起运地点。至于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企业或单位对外成交发运的出口货物,如果经过或者去经济特区、海南行政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开放区暂存待运出口的,则以原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出口货物的起运地。
13、海关统计商品编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商品目录》的规定填写。
14、货名规格及货号:应填写货物的中外文名称和详细规格(不要填写地方土语).例如:出口钢材要填明钢号、统织物应填写纺织原料所占的比重等。货号填公司编制的商品代号。
15、标记唛码:填写货物的实际标记唛码,如有地点名称的,也应该填写。
16、件数及包装种类:包装种类指袋、箱、捆、包、桶等。一批货物有多种包装的,要分别填报件数。
17、数量:填写货物的实际数量和数量单位(如台、个、打等)如合同规定的数量单位同海关统计商品目录规定的计量单位不同,或者统计商品规定有第二数量单位的(如发电机除台数外,还需填千瓦数;内燃机除台数外,还需填马力),都要按照海关统计商品目录规定的数量单位填写。整套机械分批出口时,应在本栏注明“分批装运”字样。
18、重量:“毛重”填写本批货物全部重量;“净重”填写扣除外层包装后的自然净重。合同发票等单据上没有净重时,可以按照商品习惯填写公量重、净重等,也可以将毛重扣除估计外层重最后填报。对于不同品种的货物,应当分别填明净重。
19、成交价格:填写合同规定的成交单价、总价格条件(如CIF、FOB等),并注明外币名称。如果价格条件为CIF、C&F或包括佣金、折扣时,在计算成交总价时应分别扣除运费、保险费和佣金、折扣等费用,并填明FOB成交总价。
20、离岸价格: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部门核定的各种货币对美元内部统一折算率,将第十九项的FOB成交总价折合为美元填报在外币栏。离岸价格人民币免填。邮运、空运出口货物,采用货物在启运地寄交的离岸价格。美元离岸价格计至元为止,元以下四舍五入。
21、随附单据:填写单据的名称。
22、申报单位(盖章):必须加盖申报单位的公章、报关员的印章并填明申报日期。
23、海关放行日期:由出口地海关在核放货物后填注日期,并加盖海关放行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出口货物报关单》应当在出口货物装货前二十四小时前向海关填报。如果在递交了出口货物报关单后发生退关性事,申报人应当在三天内向海关办理更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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